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7号
案件名称:徐长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长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8日9时50分至10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漫(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5)、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加油站向东10米由徐长城经营的羊蝎子爆肚店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羊蝎子爆肚的餐饮服务活动。2、现场发现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锅2个,菜刀2把,面粉5公斤(散装);3、现场未发现制作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和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4年12月5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停止营业,共计取得违法所得1000元。现场发现的面粉价值为3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