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0097号
案件名称:郑德余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郑德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8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面食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771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101.6元,货值金额共计1087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