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50047号
案件名称:郑海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海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A5底商东南角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郑海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正在制售主食,经营场所内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有:电饭锅1个;食品原料有:散装麻酱18kg(每桶20kg,包装不完整)、豆沙15kg(每袋5kg,3袋,包装不完整)、糯米粉10kg(每袋25kg,包装不完整)、五得利牌面粉5kg(每袋25kg,包装不完整),以上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0日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0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截至被检查时,半成品和原料的货值金额为466.20元,共获得营业收入2600.00元,该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成品、半成品和原料三种货值金额共计3066.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