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00042号
案件名称:北京贵都永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贵都永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7012828271
法定代表人:尉连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一层吧台内的可乐饮料机内发现七喜(柠檬味)糖浆1箱(已用),箱体标签标注“净含量20升,生产日期2014年7月11日,保质期至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七喜(柠檬味)糖浆为七喜(柠檬味)饮料的原料。该箱超过保质期的七喜(柠檬味)糖浆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装入可乐饮料机内,七喜(柠檬味)饮料售价3元每杯,其中七喜(柠檬味)糖浆的成本为1.07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七喜(柠檬味)饮料共售出9杯,获取的营业收入27元,其中七喜(柠檬味)糖浆的总成本为9.63元,七喜(柠檬味)糖浆购进价格为320元每箱,剩余的七喜(柠檬味)糖浆的价值为310.37元。2015年4月28日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获取违法所得27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337.37元(已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价27元加剩余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价310.3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