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06051号
案件名称:王守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守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6月5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朱房北一街王守兵经营的盱眙龙虾馆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6月9日10时30分至10时55分调查核实,王守兵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桌子5张、椅子20把,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散装)。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所得12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