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34号
案件名称:北京正院大宅门西翠路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正院大宅门西翠路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6210462
法定代表人:白瑞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1罐可口可乐牌健怡汽水(净含量33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4年1月23日,截止2015年3月27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保质期内销售了71瓶,进货价格每瓶1.88元,销售价格为每瓶10元。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3批72瓶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0元,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专用,不予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