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52号
案件名称:北京铭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铭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7995305
法定代表人:潘亚辉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宫保鸡丁等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案板1个、碗20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料和已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计取得违法所得60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并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