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34号
案件名称:夏祥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夏祥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营四拨子科技四站一层(东方美都汽配城东侧2号)夏祥友经营的“沙县小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夏祥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菜板1个、盘子50个、米线5kg(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散装)、糖1kg(散装)。经调查,夏祥友自2015年3月26日至5月7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600元整,发现的原料食用油5升,每升进货价格为16元,共80元,原料米线5kg,每kg进货价格为12元,共60元,原料盐1kg,每kg进货价格为5元,原料糖1kg,每kg进货价格为6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51元整,营业期间未缴税。经复查,该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