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06
案件名称:汤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汤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1幢1层西第一间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1月14日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在其经营场所,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冰糖葫芦、寿司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8平方米,从事食品经营人员2人,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铁锅1个、托盘2个;现场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冰糖葫芦20支、寿司10盘。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00元,没有缴税。现场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冰糖葫芦20支,销价是5元/支,货值金额是100元;寿司10盘,销价是40元/盘,货值金额是400元;合计货值金额是5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是1000元,违法所得是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