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40009号
案件名称:王井艳经营的主食厨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井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15时40分至2015年4月14日17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大学在校生投诉举报,立即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校内北大博实超市旁的主食厨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加工制售酸辣粉、煎饼、鸡排。现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盆1个、电饭锅1个、勺子1个、面粉2斤、米粉2斤、鸡排1袋(2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2015年5月4日对主食厨房负责人王井艳调查证实:上述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经营的主食厨房是从2015年4月10日开始经营的,至2015年4月14日检查当日,共剩余食品原材料:米粉2斤,每斤6元;“五得利”面粉2斤,每斤1.7元、鸡排1袋(2斤),每斤10.5元,货值金额共计36.4元。在营业期间销售米粉72元、煎饼216元、鸡排210元,违法所得共计4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