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行罚(2014)第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北京饭店经营霉变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北京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泉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4日上午10时至11时10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的北京市北京饭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操作间操作台下有一罐成吉牌糖水菠萝罐头出现霉变,该罐头已开封使用,净含量425克/罐,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罐内壁可见锈斑,罐内容物可见5-6处白色霉斑。上述食品处于在用状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未查到该单位上述食品出现霉变后使用的证据,因此违法所得为零,没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