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14 号
案件名称:杨建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建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街南大街80-2号杨建峰经营的“聚福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5年3月13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调查核实:杨建峰自2015年3月2日至3月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桌子5张、凳子20个、菜刀1把、菜板1个、盘子50个、大米10kg(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散装)(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违法所得为12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5元整,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