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04号
案件名称:赵立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立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六营门7栋北侧现场检查发现赵立保经营的麻辣香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80平方米,内有17张餐桌,现场有6名工作人员。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具1把、食用油2桶,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8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未取得营业性收入,违法所得为零,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