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疆大厦经营无生产日期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疆大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863540-2
法定代表人:贺新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9日14时35分至15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的北京新疆大厦进行检查,在面点间盛放食品添加剂的容器内发现已开封的师傅300复配面包改良剂0.5袋(300克/袋),生产厂商为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皖XK13-217-00039,无生产日期标签。经过调查核实,以上食品添加剂是该单位面点间厨师从锦绣大地购买后,私自带入面点间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6元。当事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面点,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摆放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设备不是专用的,无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