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61371
案件名称:北京福惠龙羊蝎子饭庄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惠龙羊蝎子饭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民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3年11月16日后到期,并没有按时对餐饮服务许可进行延续。发现过期后由于店里经营不好,当事人决定暂时停止营业,进行内部装修。由于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资金和与装修队产生了一些矛盾,造成了工期的厌恶,到2015年9月10日正式装修完毕,并进行了营业执照升级(个体户升级为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15年9月21日开始在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自2015年9月21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9月23日被查获时已取得营业收入2100元,经确认违法所得为2100元。当事人的餐厅面积200平方米,餐厅的员工15人,20张桌子。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