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91387号
案件名称:王兰珍北京太阳宫拾味馆砂锅骨汤店涉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兰珍(北京太阳宫拾味馆砂锅骨汤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珍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太阳宫拾味馆砂锅骨汤店是2015年5月2日从张海洲处购买津府牌小磨香油2瓶,单价7元,规格200毫升/瓶,货值金额14元,有进货凭证。张海洲,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6604114061,食品流通许可证、证书编号SP1101061350175425,抽检时按照9元/瓶由抽检方买走,共计1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