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33号
案件名称:马志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志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马志强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豆各庄村商业街245#经营的兰州老马美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时间为四十六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