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40122号
案件名称:彭兴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彭兴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6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彦明、孔维勇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转年村转年社区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工地承包食堂,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在操作间内检查过程中发现菜刀1把、不锈钢盆2个、食用油3.5升,现场有三名员工正在操作,当事人不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是从6月22日开始在工地承包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经营45天。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20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用油折合金额为28元,因此认定货值金额为20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