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54号
案件名称:王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7月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面盆1个、面粉5斤(散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5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面盆1个,货值金额10元;面粉5斤,货值金额20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