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12号
案件名称:姜军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军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05日起至2015年02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园六区1号楼C单元502室从事制售员工午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铁锅1个、古船牌面粉2.5千克(5千克/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经营收入300元,未缴纳税款,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4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根据复查情况,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