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 6181号
案件名称:武会勤未经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武会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查明你(单位)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没收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锅1个、铲子1个、菜板1个、菜刀1把、碗30个、食用油5升(散装)、盐1袋(散装);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