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32号
案件名称:杜根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杜根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根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中旬至2015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杨庄子东街9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包括炒菜、米饭。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炒锅1个、砧板1个、菜刀1把、原料有大米10斤,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4月29日违法所得500元。215年5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