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90034号
案件名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636142-X
法定代表人:陈弘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山立庄村西北的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其职工食堂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宁夏平罗县永顺番茄制品加工厂生产的番茄调味酱1罐,生产日期是2014.01.01,保质期15个月。属于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后经进一步调查,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