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40142号
案件名称:北京银生天天向上餐饮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银生天天向上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兴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了小馒头、玉米饼等食品样品,并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5年9月2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其中小馒头的检测报告编号为:CAIQ15005469007,检测结果为:硫酸铝钾(以铝干样计)的检测值为166mg/kg,判定不合格;玉米饼的检测报告编号为:CAIQ15005469008,检测结果为:硫酸铝钾(以铝干样计)的检测值为985mg/kg,判定不合格。经查,该单位在2015年7月16日从北京王振松商店采购了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一瓶(佛山市霞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瓶重3.3千克),2015年8月7日用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做了1500克的玉米饼,我局抽检800克,该单位收取买样费18元,剩余700克为该单位员工食用,未收取费用,销售价每份18元,每份重350克,700克折合36元,货值金额54元;2015年8月9日用5克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做了1500克的小馒头。2015年,我局抽检800克,该单位收取买样费20元,剩余700克为该单位员工及亲属食用,未收取费用,销售价每份18元,每份重180克,700克折合70元,货值金额90元。2种食品的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38元。没有专用于从事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该单位在我局抽检后剩余泡打粉被该单位扔掉,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该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