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 )食药监食罚〔2014〕6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螺烧烤城第二分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螺烧烤城第二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素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春秀、司春朋到北京京螺烧烤城第二分店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 020-JFSP1416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合格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于2014年5月22日生产的批次为2014年5月22日的酱腌菜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于2014年5月22日自制酱腌菜5kg,用作每桌免费赠送小菜,若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算为10元/kg,货值金额为5*10=50元。至2014年7月15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赠出,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