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30030号
案件名称:符飞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案
当事人名称:符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符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大峪食药所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案件批转单(编号:201504007),举报在新桥小区12号楼有一家台湾大鸡排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被举报商户实际地址应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小区10号楼1单元102室,该台湾大鸡排由符飞经营,符飞现场陪同检查,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制作芒果慕斯,未发现从事大鸡排制作。现场的食品加工工具有塑料托盘2个,钢夹子1把,餐盒4个;食品原料有盐1袋,(品名:中盐,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150124,生产厂家: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芒果慕斯1袋(品名:哥比客芒果慕斯,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150318,生产厂家:诸城恒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油1桶(品名:汇福一级大豆油,规格:5升/桶,生产日期:20150226,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符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经查符飞自2015年4月11日开始经营,主要经营芒果慕斯,未经营大鸡排,货值金额254.5元,违法所得20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