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30053号
案件名称:赵振鹏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振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7日,大峪食药所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案件批转单和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72744),举报位于门头沟区龙山家园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的香河肉饼过桥米线店存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该香河肉饼过桥米线店由赵振鹏经营,赵振鹏现场陪同检查,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制作肉饼。现场用于食品加工工具有盘子5个,碗3个,刀1把,砂锅2个,勺子5个;食品原料有食用碱1袋(品名:金剑,规格:150g/袋,生产日期:2015.05.21,生产厂家:天津红依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老陈醋半桶(品名:新泉,规格:2.5L/桶,生产日期:2015.07.07,生产厂家:山西好运来醋业有限公司),高筋小麦粉小半袋(约10kg)(品名:五得利,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丢失,生产厂家:五得利面粉集团)。赵振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香河肉饼过桥米线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当事人自2015年7月16日开始经营,经营4天,主要经营香河肉饼和过桥米线,我局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调查,货值金额215.40元,违法所得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