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02号
案件名称:杨玉标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玉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东口30号的名为“黄焖鸡米饭”的餐饮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查明你自2014年10月5日至2014年12月2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鸡煲饭等中餐类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刀2把、大米1袋(25千克/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