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41号
案件名称:赵冬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冬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9时35分至9时5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源(执法证件号:57040091)、纪学芳(证件号:57040226),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坞嘉园20号楼配套公建C-4号的赵冬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该餐厅的操作间内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古船面粉2袋(25kg/袋),金龙鱼食用油1桶(5L/桶),瓷盘25个、瓷碗25个,五常稻花香大米1袋(25kg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3月5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6月10日检查时止,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古船面粉2袋(25kg/袋)、金龙鱼食用油1桶(5L/桶),瓷盘25个,瓷碗25个,五常稻花香大米1袋(25kg/袋);货值金额285元。现场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2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