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00386号
案件名称:刘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刘畅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大羊坊路六号院对面市场外5号商铺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487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363.5元,货值金额共计85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