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55号
案件名称:唐登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唐登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9时40分至10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金志皓(行政执法证号:5704008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平房门匾标示为麻辣烫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唐登丰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猪肉”(12.47元/斤)5斤,“面粉”(2元/斤)20斤,“凉菜”(5Kg/袋)1袋,“鸡蛋”(1.2元/个)30个,鸭腿(2kg/袋)半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9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为麻辣烫店负责人,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从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四季韩香博江商贸中心市场,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己采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猪肉”(12.47元/斤)5斤,共计62元;“面粉”(2元/斤)20斤,共计40元;“凉菜”(5元/斤)1袋10斤,共计50元;“鸡蛋”(1.2元/个)30个,共计36元;“鸭腿”(2kg/袋)半袋,共计18元。被查封扣押产品共计20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