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5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恒正达电气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恒正达电气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499905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25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举报人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政府东侧200米的北京金恒正达电气有限公司职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政府东侧200米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电饭锅1个、锅1个、大米50斤、面粉30斤。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就餐人员为12人,餐标分别为:午餐5元、晚餐2元,违法经营期限自2015年06月18日至2015年06月24日,由于你单位免费为员工提供餐食,所以在此期间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