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02号
案件名称:胡保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保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毛纺南小区绒6号楼楼下胡保国经营的“胡记鼓楼馒头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胡保国自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食品:蒸屉4个,夹子2个,馒头20个。经当事人同意,对容易腐烂变质的成品馒头进行了销毁的先行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500元整 , 发现的馒头,每个销售价格0.5元,共20个,价值1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1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