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99号
案件名称:史秀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史秀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史秀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史秀琴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359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时间为两个月,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