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61372
案件名称:石整兴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石整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石整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人的举报,于2015年9月21日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7号楼1门101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0日未经许可,以“极品坊麻辣烫馆”字号名义在承租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7号楼1门101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自2015年6月20日开业经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的营业性收入合计3672元,在此营业期间,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经营票据和凭证。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3672元,货值金额36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