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32号
案件名称:石小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石小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石小伟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石小伟自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3月2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违法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电饭锅1个(三角牌)、康硕大豆油1桶(16升/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自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3月26日,共计违法所得为2000元,现场发现剩余的原料:康硕大豆油1桶(16升/桶),货值金额130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3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