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1114号
案件名称:李梁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梁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中街175号的由李梁华经营的店面“兰州老马拉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我局当日立案,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9月28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中街175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9500元,本案货值金额9500元。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