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040007号
案件名称:侯亚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侯亚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侯亚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接到稽查大队批转来的编号为【电】S2015011458的12331举报一件,主要内容为:来电人举报位于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京西俱乐部里面的7号院餐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致电我局要求调查该餐饮企业。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侯亚男经营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侯亚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操作间内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菜刀1把、锅1个、盘子11个、马勺1个、手勺1个、小碗5个;食品原料有:元宝牌大豆油1瓶(每瓶5L,生产日期:2014.12.24)、特选珍珠米1袋(每袋25kg,生产日期:2015.1.4)、东古一品鲜2瓶(每瓶500ml,生产日期:2014.10.27)、恒顺香醋2瓶(每瓶500ml,生产日期:2014.7.26)、中盐牌盐2袋(每袋400g,生产日期:2014.11.13)、古币芝麻香油1瓶(每瓶450ml,生产日期:2014.11.8)。经调查,侯亚男自2014年12月26日开始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299.50元,违法所得204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