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455号
案件名称:金大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金大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京朝)食举登【2015】2526号的举报,反映位于酒仙桥东路1号院牡丹集团M8号楼楼下平房内、M6号楼车棚子内有2个餐饮企业,餐具没有消毒,未见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调查此2个企业,2015年4-2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M7楼东侧的园区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工用具、餐饮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单位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