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10015号
案件名称:沈玲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沈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四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1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红石咖啡厅,经营者沈玲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5年7月25日至8月3日期间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营业总额87.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