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15号
案件名称:王坚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4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4号楼底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包括麻辣烫。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煮锅1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3月4日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215年4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