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63号
案件名称:刘洪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洪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举报人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12号楼东侧的小饭店检查,并2015年7月3日对当事人刘洪旗调查证实:当事人刘洪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29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工具:芹菜35千克、刀1把、菜板1个。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对易腐败的食品芹菜35千克进行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芹菜35千克货值金额为210元,当事人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1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15年7月3日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