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900号
案件名称:宋广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宋广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0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绿色基地院内的由宋广新经营的保安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我局当日立案,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9月15 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绿色基地院内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0元, 货值金额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