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32号
案件名称:严跃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严跃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严跃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事制售韩式料理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原料和工具:大米1袋(5千克/袋)、石锅5个,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5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5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7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