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59号
案件名称:张启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启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群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张启群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涉嫌违法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不锈钢锅1个、汇福一级大豆油1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1日,共计违法所得为500元,现场发现的不锈钢锅1个,货值金额15元;汇福一级大豆油1桶,货值金额40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5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