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16号
案件名称:魏占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占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10时50分至11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南通厦花卉市场办公楼西侧魏占强经营的“芳草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魏占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菜板2块、菜刀2把、炒锅2个、锅铲2个、饭勺2个、蒸锅1个、散装土豆5公斤、散装胡萝卜5公斤、散装大豆1公斤、散装大米10公斤。经调查,其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1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只收取托管费未收取伙食费,免费为30名托管儿童提供午餐,故无违法所得;其所用的食品原材料都是自己到市场采购的,未留存发票和收据,当事人自行认可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