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华盛天餐饮管理中心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华盛天餐饮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7362221
法定代表人:陈立玉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设在朝阳公园2015北京朝阳国际风情节T24摊位销售的羊肉串进行抽样检测。 2015年2月19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示鉴定意见书中正法医物证动鉴字【2015】第11号,在你单位所设摊位所抽取的12份羊肉串,其中8份羊肉串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DNA鉴定检测,6份为羊肉,2份为羊肉与其它的混合。至立案时止上述羊肉串已全部出售完。购进羊肉串600串,共30包,进货价格是每串人民币7元。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的羊肉串2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元,销售上述羊肉串尚未纳税,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另查,发现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资质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具备餐饮服务经营资格,没有专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因此不予没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