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23号
案件名称:贾金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金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河南烩面自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0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面板1个、擀面杖1个、散装面粉5公斤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散装面粉5公斤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624元。你有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胡老庄行政村贾寨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