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20010号
案件名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3487605
法定代表人:韩臻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9日11时20分至12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瑾(行政执法证号:57040146)、逯延敏(行政执法证号:57040149)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职工食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该单位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口福大豆油”5桶(规格:10L/桶),“八五七精洁米”2袋(规格:25KG/袋)进行查封扣押。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从2014年12月12日《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至2015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一直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面积共计200平方米,并于2015年1月12日与爱玛客服务产业有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管理协议》,由该公司负责食堂的原料采购及实际经营,共计取得违法所得3501元。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的“八五七精洁米”的购进价格为135元/袋,2袋共计价值270元;“口福大豆油”的购进价格为72元/桶,5桶共计价值360元。本案中该单位的违法所得3501元,查封扣押物品价值630元,货值金额共计4131元。该单位称在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且在经营活动中建立了较齐备的食品原料台账并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