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36号
案件名称:张力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力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彭娆(证号:5704010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平房南侧第十间平房的煎饼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张力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饼铛1个,原料面粉糊半桶,葱、香菜、辣椒酱、豆腐卤各半桶。经调查,当事人张力国称该店于2015年9月8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煎饼的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价约为150元,营业期间销售金额约为280元,剩余原料价值约55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335元,违法所得280元。该店负责人张力国称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当事人制售的煎饼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3


